据悉,关税减免是国家给予进口企业的优惠政策,然而,如果企业为履行合同放弃了关税的减免优惠,那么这部分本可以减免的关税应当由谁承担?近日,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,被告辩称关税本可以优惠而拒绝承担这部分责任,终未得到法院支持。
2013年初,东莞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昆山某公司进口机械购买权,双方约定昆山公司应于2013年5月17日交货。然而该机械仍处于海关监管期内,监管期至2013年12月31日届满。为按时交货,昆山公司缴纳关税、进口增值税共计50余万元,提前解除了海关监管。然而,东莞公司却迟迟未支付货款,最终导致合同依约定解除。故昆山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东莞公司赔偿该损失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东莞公司辩称,昆山公司作为机械设备进口单位,有义务缴纳关税,且其本身享有关税减免的优惠,因此该税款不能作为昆山公司的损失而要求被告承担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昆山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,向海关部门缴纳了税款,该费用依法昆山公司可以在2013年12月23日后免于支付,昆山公司因信赖双方合同的履行而支付费用。同时,双方均知晓海关监管事宜,故是由于东莞公司不诚信的行为,导致昆山公司多支付税款。因此,东莞公司应当赔偿昆山公司该税款损失,但是赔偿金额应扣除合同解除日至至2013年12月23日的对应税款。故法院最终在合理范围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诉求。